皖西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仪器设备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财资[2009]392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财资(2007)1057号,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报损、报废范围主要包括:
(一)长期闲置仪器设备;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仪器设备;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仪器设备;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仪器设备;
(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各部门、二级学院报损、报废仪器设备时,必须填写《皖西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由使用人、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并签字盖章后送实验设备与校产管理处,非正常损失的仪器设备除填写《申请表》外,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及处理意见,主要包括:
1、盘亏资产,应提供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3、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4、其他相关资料。
(二)技术鉴定:
实验设备与校产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报损、报废仪器设备进行鉴定,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应由实验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并出具专门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三)审核:
实验设备与校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审处对部门、二级学院的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签署意见,报送校领导审批。
(四)审批
实验设备与校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学校的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审批手续,负责向教育厅、财政厅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
2、填报《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买发票或收据、记帐凭证、加盖公章的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
4、其他相关资料。
(五)处置。实验设备与校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处置收入由财务处收取。
(六)调账。在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条 任何部门、二级学院无权擅自处理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在教育厅、财政厅批准报废的批文下达前,各单位必须按《申请表》所列设备如实上交学校报废物品仓库或由使用部门代为保管,并保证其完整性。
第五条 实验设备与校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处置过程监审处全程参与。
第六条 处置收入由财务处收取,在取得处置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技术鉴定费、招标投标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处置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核的;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仪器设备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上缴仪器设备处置收入的;
(五)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附件:皖西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表